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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孩子上学还是家长上学?”近日,泸州市一名小学二年级学生家长在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上反映:“班级家委会通知,要聘请‘保洁’打扫教室日常卫生,如不愿交费,家长可‘自愿’到校打扫卫生。”打扫教室本是一件小事,却要通过家委会聘请保洁来完成,这让许多网友都感到不解。-->  此类情况并不鲜见。今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家长们拿着抹布、拖把、清洁剂在学校热火朝天义务劳动的大扫除场面,在全国多地小学上演。新学期第一节劳动课,由家长或保洁人员代劳打扫卫生,这道校园里的“特殊风景”,体现的并非家校共育“双向奔赴”的温情,而暴露出学校劳动教育的缺位。  教室卫生该由谁打扫?这本不该成为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问题。学校作为教育主阵地,理应承担起主体责任。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2022年版)》明确提出,中小学劳动教育课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要求小学1—2年级学生“参与班集体劳动,主动维护室内外环境卫生”,3—4年级学生“参与校园卫生保洁、垃圾分类处理、绿化美化等劳动”。  劳动教育不能仅停留在书本上,而应扎根于生活中。老师带着学生打扫卫生,是落实劳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劳动习惯、塑造劳动品质的实践方式。如果因担心低年级孩子年纪小,打扫慢、清扫不干净,或登高擦玻璃、搬桌椅存在磕碰受伤的安全隐患,亦或心疼孩子“没苦硬吃”被累到,就“一刀切”不让学生卫生值日,这样过度保护的教育才是真出了问题。  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温室里长不出参天大树。劳动是孩子成长的必修课,劳动教育是立德树人的根基工程,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要载体。家长花钱请人打扫教室卫生,校园农场种植养护大人在忙、孩子在看,劳动作业采取摆拍方式应付了事等现象,正在模糊劳动教育的初衷。  避免劳动教育沦为形式,家长要学会放手,学校要回归育人初心,完善课程设计、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真正实现从知识本位向素质本位的育人转型,让孩子们在汗水中学会担当,在“做中学”“学中做”中独立成长,让欢声笑语的劳动场景,成为孩子们最难忘的校园记忆。(半月谈评论员 吴晓颖) 【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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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面看,按照,中新网9月27日电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国家统计局工业司首席统计师于卫宁对2025年1—8月份工业企业利润数据进行解读。  1—8月份,在宏观政策发力显效、全国统一大市场纵深推进,叠加去年同期低基数等多重因素作用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0.9%,装备制造业支撑有力,不同规模企业利润均有所改善。  工业企业利润明显改善。1—8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由1—7月份同比下降1.7%转为增长0...

专业分析,近日,一则“8个月婴儿没喝茶被收茶位费”的网络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消费者黄女士称,自己在广东一家海鲜大排档,遭遇“茶位费刺客”。他们一行13人,其中有5个小孩(包含两名婴儿),在广东某海鲜大排档总共消费了3525.2元。查看账单时,她发现账单显示,餐具共13份,单价3元,总计39元。黄女士质疑:8个月大的婴儿既未使用碗筷,也未饮用茶水,为何还要收费呢?她要求店家退回未使用的茶位费,并按市场价退回多收的餐费,遭到拒绝。经过媒体跟进曝光后,黄女士称商家已第一时间联系自己并道歉,还按照市场价退回了餐费。  那么,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被收费,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遇此类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进行解读。  问: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答: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这既是对法律条款的违背,也是对消费者信任的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茶位费属于服务费用范畴,商家未提前告知,导致消费者无法知晓完整消费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知情”为前提,若菜单未标注茶位费、店员未口头提示,消费者便默认“用餐仅需支付菜品费用”。这种默认的背后,实则是对“是否接受茶位服务”选择权的悄然剥夺。  商家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的核心要求为“等价有偿”,即费用收取需以实际消费或服务享受为基础。婴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不会实际使用茶水、茶具等茶位服务,商家按人头向婴儿收费,缺乏“服务对价”基础,属于“不合理强制收费”,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  问: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  答: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这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维护交易公平的应有之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三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采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如茶位费未提前说明、结账时擅自添加等情况下,消费者可依法拒付。同时,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需以“实际享受服务”为付费前提。例如婴儿未使用茶位服务、消费者未接受某项附加服务时,商家强制收费违背“等价有偿”原则,消费者无需支付。  消费者遭遇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多项法律条款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知悉服务内容、费用等真实信息的权利,第九条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明确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禁止经营者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或强制交易;价格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则规定餐具清洗消毒是经营者法定义务,消费者可据此拒绝支付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  问:如果商家以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答:行业惯例不可对抗法律。行业惯例虽源于特定行业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做法,但其合法性始终需置于法律框架下接受审查,绝非脱离法律约束的“特殊规则”。当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法律的效力必然优先,任何行业惯例,都不能成为商家规避法律责任、实施违法收费的“挡箭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行业惯例需以商家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为前提,且收费需与实际服务相匹配,若仅以“惯例”为名进行强制收费,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商家以“按人头计费”的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在法律层面无法获得支持:一方面,婴儿因生理限制未实际享受茶水、餐具等服务,却在付款时对其收费,这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茶位费的收取需以充分告知、实际服务、公平合理为前提,商家不得以“行业惯例”为由规避法律义务,针对婴儿等未实际享受服务的群体,强制收费行为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让消费者产生“被强制消费”的感受,破坏了用餐体验,让原本承载文化意义的茶位费,异化为引发消费矛盾的导火索,甚至对餐饮茶文化口碑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消费者而言,若遇到商家未提前告知费用,或要求为未实际使用的服务付费时,可采取以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与商家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其收费行为的不合理之处,要求其退还相关不合理收费;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提供相关证据,如消费凭证、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要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并责令商家改正;若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还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朱婵婵/ 本报见习记者 马子煜 【编辑:刘湃】

基于行为分析,基本上,新华社日内瓦9月24日电(记者焦倩)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伊维拉24日对中国宣布在世贸组织当前和未来谈判中不寻求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表示欢迎,称赞此举发出了支持世贸组织改革的强有力信号。-->   美国当地时间9月23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由中方主办的全球发展倡议高级别会议上,中方宣布: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在世贸组织当前和未来谈判中将不寻求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伊维拉在一份声明中说,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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